財團法人登美腦瘤教育基金會
捐助章程
民國100年2月8日訂定
民國101年3月29日第1次修訂
民國104年1月24日第2次修訂
民國108年12月12日第3次修訂
第 一 條 |
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、民法暨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登美腦瘤教育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 二 條 |
本會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。 |
第 三 條 |
本會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臺中市。 本會之宗旨、業務如下: 本會宗旨: 以推展腦瘤暨癌症之醫學教育、科學研究,社會公益,專業人才之訓練、提供專科醫師研究技術學習平台、研發未來治療方針、積極參與國內及國際之學術合作研究,以達到提昇腦瘤暨癌症之醫療及教育目的為宗旨。 辦理業務: 主要以腦瘤醫學教育獎助學金及腦瘤醫療經濟補助。 1.補助腦瘤暨其他癌症醫學相關研究經費。 2.補助國內外腦瘤暨其他癌症醫學學術交流經費。 3.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及教育性事務。 |
第 四 條 |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零伍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整,由熱心於發展腦瘤醫學教育之地方人士共同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 |
第 五 條 |
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北區五權路190號8樓之1(國泰世華大樓)。 |
第 六 條 |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 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 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 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 五、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 六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 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 八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 九、合併之擬議。 十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 |
第 七 條 |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 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 |
第 八 條 |
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,因辭職、死亡,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,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,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。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;屆期仍不改選者,自期限屆滿時,當然解任。 |
第 九 條 |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請假、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;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 十 條 |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,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。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;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,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自行召集之。 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 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行之。 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: 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 二、基金之動用。 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 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 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 六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 七、解散。 八、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。 九、附屬作業組織設置。 十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,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。 |
第 十一 條 |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。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,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,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,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。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,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。 |
第 十二 條 |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,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 十三 條 |
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,受主管機關之監督;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: 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 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、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。 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 四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。 五、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 依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,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。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 |
第 十四 條 |
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,得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,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,對同一個團體、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,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。 |
第 十五 條 |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|
第 十六 條 |
本會係永久性質,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,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,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 |
第 十七 條 |
本章程訂於民國100年2月8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 十八 條 |
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|